招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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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印尼學生赴台就讀大學管道

壹、法規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或「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貳、申請入學管道

一、僑生(就學辦法第6條,重點摘要2項):

  • (一)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分發入學。
  • (二)向經核准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二、外國學生(就學辦法第2條,重點摘要):向經核准辦理招收外國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參、申請時程

一、僑生:

  • (一)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分發入學:相關時程網址
  • (二)本校辦理僑生及港澳生分2梯次單獨招生(每年10月公告最新簡章)
    • 1.第1梯次報名期程約為11月中下旬。
    • 2.第2梯次報名期程約為次年5月下旬至6月初。
    • 3.【查看簡章】

二、外國學生(每年11月公告最新簡章):報名期程約為次年2月初至4月底。【查看簡章】

肆、申請資格

一、僑生: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於每年招生期間,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來臺灣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 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 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得重新 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違反校規情節 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重新申請回國 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居留海 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 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 間計算:

  •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 二、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五、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 六、因戰亂、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 七、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有證明文件。

前條第一項所定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申請資格其他(例外)說明:

  • (一)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 (二)僑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 (三)僑生除已取得合法居留身分(非以就學事由),不得就讀進修學士班或先行修讀學分班(就學辦法第5條)。

第 5 條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 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但不包括各 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 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僑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二、外國學生: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於每年招生期間,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來臺灣就讀大學以上學校。

第 2 條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 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 三、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 二、就讀本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 三、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申請資格其他(例外)說明:

  • (一)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逕依各校規定辦理外,如繼續在臺就學者,其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 (二)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進修學士班或先行修讀學分班(就學辦法第10條)。

第 10 條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伍、檢附申請資料

務請依報考身分詳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分發入學簡章、本校僑生及 港澳生單獨招生簡章或本校外國學生申請入學簡章規定,主要包括:

  • 一、入學申請表或報名系統。
  •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一)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 (五)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 三、外國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
  •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 五、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陸、申請流程(SOP):

一、僑生:

  • (一)本校僑生及港澳生單獨招生(請詳閱簡章規定)
    • 1.備妥擬報名系組要求之各項書審資料。
    • 2.至本校招生系統網路報名(含填寫基本資料及上傳個人學歷、書審資料等檔案),點此連結查看
    • 3.等待審查結果公告。
    • 4.查詢榜單及收取錄取/不錄取通知函。
    • 5.錄取生辦理入臺就讀事宜。
  • (二)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分發入學

二、外國學生:本校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請詳閱簡章規定)

  • (一)備妥擬報名系組要求之各項書審資料。
  • (二)至本校招生系統網路報名(填寫基本資料),點此連結查看
  • (三)繳交報名費並郵寄報名資料至教務處招生組。
  • (四)查詢榜單及收取錄取/不錄取通知函。
  • (五)錄取生辦理入臺就讀事宜。
  • 三、外國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
  •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 五、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